专家建议,应推进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PE)的发展,通过修改相应法规,在适当时候推动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PE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发展也引起了在日前举办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与会专家的关注。 改革上市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历咏认为,应当推进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并在今后的适当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优秀者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从开放的角度,在考量中国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允许合格的境外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在中国直接设立人民币基金,允许外国企业担任合伙人,依法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以吸收境外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并将外国私募基金经理的投资款项,视为自有资金,允许其合法汇入汇出。 海外以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上市的PE越来越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博士指出,研究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法律环境中的上市问题成为必要,国内要想支持PE的发展,有必要改革我国的上市制度,增加上市的灵活性。 尽管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不能发行旧股,必须有募集资金,但我国的公司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上市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但作为PE的最优组织模式的有限合伙制企业在国内不允许上市。PE的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作为上市主体来上市,目前也存在着法律障碍,但这一法律障碍可以通过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来扫除。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单位上市的法律障碍尚需要我国增补《证券法》和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来扫除,也更需要扩展“证券”这一概念的外延,加强投资者教育,但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来看,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指出,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给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以更大的自由空间,立法应该给予投资人充分的选择模式,由私募股权基金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公司型、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的退出体系,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板的门槛,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退出的路径。建立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当管理人改变投资方向时,应提前向投资人披露该信息,保证投资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有抽回资金。 傅穹还建议,强化托管银行的监督地位并提供多种激励机制的手段。学习德国“二元模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突出托管人的责任。赋予托管人责任,保证托管人的行为以投资者利益为重,但还要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非该指令违反有关法规和合同。完善税收制度并避免双重征税,建议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制定豁免条款,允许在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中实行抵扣制度,避免双重交税。 历咏认为,应尽快出台针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专门性监管规定,并对现有私募基金规则加以重新整合,依法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发起、运作、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及退出机制。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投资者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新兴特点,通过法律对基金合同和合伙人协议基本条款的示范,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纠纷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诸如解决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开户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配套问题、基金经理责任合理化设计问题、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基金内部治理问题、税收制度及政策引导及鼓励问题都是围绕着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需要不断完善的制度环境。
|